(2015)珠斗法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林健彬与覃秀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健彬,覃秀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林健彬,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57,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覃秀音,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42,住珠海市斗门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秀音在中国银行账号的存款限额8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嘉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