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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钱圆圆等人诉孙孙伟伟、华亚辉、耿国辉解封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圆圆,李俊浩,李爱梅,孙伟伟,华亚辉,耿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63-1号申请执行人钱圆圆,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俊浩,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钱圆圆,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爱梅,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帮新,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金郎,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孙伟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华亚辉,男,汉族。被执行人耿国辉,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三被执行人均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三被执行人:1、连带赔偿损失98209.03元(人民币,下同);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共同承担受理费2503元。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三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经查证,本院依法冻结三被执行人各自银行存款账户,并查封被执行人孙伟伟名下粤B1xx**号及粤B4xx**号车辆。此后,案外异议人钟云志(身份证号码44182219630912xxx7)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所查封的上述粤B1xx**号车辆归其所有,并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经审查,本院执行异议审查部门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深龙法执外异字第23号执行裁定,裁定:“一、案外异议人钟云志的异议理由成立。二、中止对涉案查封粤B1xx**花冠小汽车的执行”。现案外异议人钟云志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涉案粤B1xx**号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根据本院(2015)深龙法执外异字第23号执行裁定,案外异议人钟云志的异议理由成立,涉案粤B1xx**号车辆归其所有。现案外异议人钟云志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涉案粤B1x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