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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上海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沈民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民利。上诉人上海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上海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闻淙审判员  周 欣审判员  方 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韫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