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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4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与上海华玉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上海海西财和经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黄玉秋,李小萍,上海华玉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尹志刚,魏敦强,范良军,邝财定,范世寿,魏敦蕊,上海海西财和经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40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项震,行长。被执行人黄玉秋,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李小萍,女,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上海华玉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黄玉秋。被执行人尹志刚,男,1967年01月0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魏敦强,男,1971年05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范良军,男,1987年05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邝财定,男,1969年0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被执行人范世寿,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魏敦蕊,女,1971年7月5日,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上海海西财和经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范良毅。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15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与黄玉秋、李小萍、上海华玉阁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尹志刚、魏敦��、范良军、邝财定、范世寿、魏敦蕊、上海海西财和经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及有关银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晓春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庄 海 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