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与厦门金亿顺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鑫贤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厦门金亿顺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鑫贤食品有限公司,黄铭德,李丽娜,柯世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190号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1号荣鑫盛营运中心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06585829-4。负责人卢东清,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宇翔,福建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金亿顺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南投路11号荣鑫盛营运中心21楼D单元。法定代表人黄铭德。被告福建鑫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厚福村罗安食品加工区。法定代表人曾清海。被告黄铭德,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码350582197609220059。被告李丽娜,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柯世英,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与被告厦门金亿顺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鑫贤食品有限公司、黄铭德、李丽娜、柯世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罗彬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 玮代理审判员 罗 彬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