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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与广州市龙协纺织品贴合有限公司、余汉威、李燕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48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广州市龙协纺织品贴合有限公司,余汉威,李燕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肖洪广,行长。委托代理人:蔡安妮,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龙协纺织品贴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余定富。被告:余汉威,住海南省儋州市。被告:李燕媚,住海南省儋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诉被告广州市龙协纺织品贴合有限公司、余汉威、李燕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时到庭,本院作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89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鲍国雷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敖凤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