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武利生与李小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滦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武利生,农民。被告李小林,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凤勤,农民。原告武利生与被告李小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有被告李小林于2015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武利生铲车租赁及人工费7000元。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利生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张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田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