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895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6年5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郑某,男,汉族,1982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温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佟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