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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895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6年5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郑某,男,汉族,1982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温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佟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