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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亚与鹿泉市鹿沧商贸有限公司、李林中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鹿泉市鹿沧商贸有限公司,李林中,李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831号申请人李亚。被执行人鹿泉市鹿沧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林中。被执行人李淑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鹿泉市鹿沧商贸有限公司、李林中、李淑芬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鹿泉市鹿沧商贸有限公司、李林中、李淑芬给付申请人5850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12.6元(利息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共计3522元,执行费7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鹿泉市鹿沧商贸有限公司、李林中、李淑芬银行存款6371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会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