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142号原告:郭某,女,1980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青铜峡市。被告:白某某,男,1977年4月生于宁夏永宁县,汉族,大专文化,临时工,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以与被告白某某私下协商离婚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退回原告郭某100元。审判员 李福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