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黟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周南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黟刑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南飞,男,1978年9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县,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吉安县,经常居住地:黟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由黟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5日经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黟县看守所。黟县人民检察院以黟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南飞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南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自200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周南飞先后在黟县宏村镇、碧阳镇等地,采用攀爬、挑勾、开锁等方式,实施盗窃作案34起,窃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50751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向法庭提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南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作案,窃取财物价值达25075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提请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多次、入户等情节,在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的幅度内对被告人予以量刑。被告人周南飞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承认属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周南飞先后到黟县宏村镇、碧阳镇等地,采用攀爬、开锁入室或从窗外挑勾等方式,实施盗窃作案34起,窃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50751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8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公安局宏村镇派出所,搭木梯攀爬进入派出所院内,在一楼办公室内盗窃“东芝”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000元。2.2009年秋天的一天深夜,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宏村镇花园大酒店,攀爬阳台进入二楼,从吧台处偷拿钥匙开门进入客房,盗窃住店旅客人民币2000元。3.2009年10月15日深夜,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宏村镇望月楼酒店,钻柴火间缝隙进入院内,从吧台偷拿钥匙开门进入客房,盗窃房客焦某军人民币1700元、尼康D40型相机1部。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相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4.2012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宏村镇卫生院,进入二楼输液大厅,盗窃32寸“海尔”牌液晶电视机1台。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5.2012年11月18日夜间,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宏村镇程某甲经营的超市,爬窗入室,盗窃人民币3000元、软中华牌香烟4包(价值人民币260元)。6.2013年1月21日晚上,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宏村镇宏村幼儿园,翻越栅栏、钻窗入室,盗窃教室里的46寸“长虹”牌电视机1台。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7.2013年7月3日夜间,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宏村镇官川新村王某乙理户,搭木梯攀爬二楼窗户入室,盗窃人民币3800元。8.2013年7月17日夜间,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宏村镇宏村中洲组卢某明户,攀爬院墙进入院内,打开未锁的客厅门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470元、黄金项链1根、黄金吊坠1根、黄金转运珠1个、耳环2对、银戒指1枚、玉挂件1个。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5606元。9.2013年7月31日夜间,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宏村镇官川新村王某乙泉户,搭木梯攀爬二楼窗户入室,盗窃人民币4000元。10.2013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南飞再次来到黟县宏村镇宏村幼儿园,翻越栅栏、钻窗入室,盗窃教室里的46寸“长虹”牌电视机1台。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11.2013年8月2日晚上,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宏村镇际村叶某户,搭木梯攀爬二楼窗户入室,盗窃人民币15000元、黄金手镯1个、银手镯1个、黄金吊牌1个、铃铛1个、银锁1个、玉挂件1个、圆形环1个、白色环1个、银元4枚。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7940元。12.2013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宏村镇奇墅仙境中坤国际大酒店,搭毛竹攀爬二楼窗户进入7号楼员工宿舍,盗窃人民币6000元、“东芝”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500元。13.2013年10月1日晚上,被告人周南飞再次来到黟县宏村镇奇墅仙境中坤国际大酒店,采取爬窗进入客房或开窗直接窃取的方式,盗窃旅客朱某平、孙某等人民币10700元、“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500元。14.2013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黄山杉森木业有限公司,攀爬院墙进入厂区,在办公室内盗窃茶叶7筒。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茶叶价值人民币50元。15.2013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黄山市尚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攀爬院墙进入厂区,接着爬窗进入二楼办公室,盗窃人民币200元、冬虫夏草牌(硬)香烟2条、云烟牌香烟(金呼伦贝尔)2条、贵烟牌香烟(印第安火种)2条、中华牌(软)香烟4条、黟酒1瓶、五溪山牌猴魁茶叶1盒、木雕工艺品2只、山核桃5盒。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4768元。16.2014年4月4日晚上,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宏村镇际村,攀爬卫生间窗户进入张某莲经营的青青荷酒店,盗窃“联想”牌台式电脑、“海信”牌液晶电视机各1台。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3900元。17.2014年8月18日晚上,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宏村镇际村王某乙鹰户,搭木梯攀爬院墙入室,从餐厅的钱包内盗窃人民币13400元。18.2014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宏村镇水墨宏村王家艺术宾馆,通过窗外用扫把柄挑勾室内物品的方式,盗窃旅客王某乙、蔡某人民币1700元、佳能600D相机1部。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相机价值人民币4500元。19.2014年9月22日晚上,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碧阳镇五里村蟠桃小区,攀爬无人居住的楼房,然后从楼房房顶跨越到吴某丙户二楼平台,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9500元、黄鹤楼(软1916)香烟1条及邮册、纪念币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592元。20.2014年9月22日晚上,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碧阳镇五里村蟠桃小区操某心户,钻窗入室,在一楼客厅盗窃人民币5000元。21.2014年9月22日晚上,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碧阳镇五里村蟠桃小区曹某户,搭木梯攀爬阳台入室,在卧室内盗窃人民币1700元。22.2014年9月28日深夜,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碧阳镇翠林路程某丙户,攀爬围墙进入院内,接着用木棍、火钳将放在一楼客厅桌上的钥匙挑勾出来,然后开门入室,盗窃人民币16000元、中华(硬)香烟23条,中华(软)香烟7条,53度“飞天茅台”酒2瓶、金属吊坠1根。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7250元。23.2014年10月1日晚上,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宏村镇塔川村梓岭组李某户,攀爬水管入室,盗窃人民币1100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3600元。24.2014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宏村镇宏村东山下组付某户,推开窗户,用竹竿从室内挑出一条裤子,从中窃取人民币1700元。25.2014年10月24日晚上,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宏村镇际村,进入“聚友堂”农家乐客房,盗窃旅客刘某等人民币14000元。26.2014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宏村镇望月楼酒店,钻柴火间缝隙进入院内,在一楼房间内盗窃台式电脑1台。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400元。27.2014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宏村镇际村汪某乙小店,翻墙入室,盗窃人民币2700元。28.2014年12月9日晚上,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宏村镇际村临湖酒店,搭木梯爬二楼窗户入室,在汪某乙琴卧室内,盗窃人民币400元、黄金项链2根、老式银手镯1个、黄金戒指1枚、彩金项链1条。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0680元。29.2014年12月15日晚上,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宏村镇程某甲经营的旅社,爬窗入室,盗窃人民币3350元、银锭1个、银元1枚。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银锭、银元价值合计人民币5300元。30.2014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碧阳镇开元世家小区,从一户无人居住房屋的二楼攀爬到隔壁胡某荪户的阳台,钻窗入室,盗窃贵州茅台酒5瓶、五粮液酒5瓶、古井贡酒2瓶、水井坊白酒2瓶、桃花潭白酒1瓶、金星迎驾贡酒1瓶、好酒牌白酒1瓶、宣酒特供酒1瓶、黟酒1瓶、酒鬼酒1瓶。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0365元。31.2014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碧阳镇开元世家小区,攀爬无人居住的房屋,钻窗入室,在叶某鹏户客厅内盗窃人民币500元。32.2014年12月的一天白天,被告人周南飞进入黟县宏村镇龙池湾景区茶吧,盗窃茶具4套、床单6套。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160元。33.2014年12月的一天白天,被告人周南飞来到黟县宏村镇龙池湾景区仓库,用铁丝捣开仓库挂锁,在仓库内盗窃九德家酒5箱。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60元。34.2015年1月29日中午,被告人周南飞再次来到黟县宏村镇龙池湾景区仓库,用铁丝捣开仓库挂锁,进入仓库实施盗窃,被他人发现后,撬窗逃离现场,不久被黟县公安局宏村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周南飞将大部分盗窃来的赃款存在银行,大部分赃物存放在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南飞处扣押了大部分赃款、赃物,其亲属亦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均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有关年龄、身份等情况的事实;3、被害人焦某甲、查某、吴某乙、程某甲、胡某乙、王某乙琴、卢某明、程某乙、王某乙泉、叶某、杨某、王某乙雅、朱某、焦某乙、韩某、孙某、朱某平、倪某、陈某甲、张某、王某乙鹰、卢某、王某乙、蔡某、吴某丙、曹某、程某丙、李某、付某、刘某、庄某、汪某乙、汪某乙琴、徐某、胡某丙、叶某鹏、陈某乙、操某心等陈述,证实其等各自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被窃财物等事实;4、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害人焦某甲系同事,2009年10月入住黟县宏村镇望月楼酒店,16日早上听焦某胜说相机和钱被偷了等事实;5、证人王某甲、任某的证言,证实其等系宏村镇望月楼酒店员工,2009年10月16日早上听住在酒店的老师说东西被盗了等事实;6、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宏村镇望月楼酒店系其户经营。2009年10月的一天,入住其酒店的叫焦某军的老师被盗了现金、相机等,后经协商,酒店赔偿了老师9000元等经过的事实;7、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宏村镇经营聚友堂农家乐旅馆。2014年10月25日早,一位姓刘的客人房间被偷了14000元,后经协商,其赔偿了7000元给他们等事实;8、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周南飞系连襟关系。2014年底的一天及2015年元旦,被告人周南飞曾拿过一瓶酒鬼酒和一瓶五粮液酒请大家喝等事实;9、证人汪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宏村镇龙池湾大酒店门卫。2015年1月29日中午发现有小偷在仓库里,就打电话给老板娘汇报,后来发现小偷撬开仓库后面的窗子跑了等事实;10、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周南飞的妻子,其与丈夫在宏村镇从事自行车租赁、烧烤等生意,家庭并不缺钱用,没想到其丈夫会去盗窃,表示愿意代为退出赃款等事实;11、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相关案发现场概貌、现场方位情况等事实;12、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周南飞住处等进行搜查,收集、获取相关证据及对相关物品进行扣押等事实;1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南飞家属吴某甲处调取相关银行卡的事实;14、接受证据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部分被害人处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及对扣押物品进行处理情况等事实;15、书证:装箱单、产品使用指南、销售清单、发票、产品出库单、产品照片等,证实被害人相关被盗物品情况的事实;16、收条,证实宏村镇望月楼酒店及聚友堂农家乐旅馆因入住客人财物被盗后赔偿客人损失相关情况的事实;17、黄山市烟草公司卷烟价格一览表,证实相关被盗香烟价格情况的事实;18、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黟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被盗物品价格进行鉴定,相关被盗物品价值为109471元,并将鉴定结果告知被告人等事实;1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周南飞辨认盗窃地点等事实;20、物证:照相机一部、平板电脑一台、手提电脑一台,证实被告人周南飞所窃取的部分财物情况等事实;21、到案经过的说明,证实本案被告人周南飞系被抓获归案等事实;22、申请书、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被告人周南飞亲属吴某甲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及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南飞的银行卡提取赃款等事实;23、被告人周南飞就本案犯罪事实所作的全部供述,证实其盗窃作案的时间、地点、盗窃经过及所窃取赃物、赃款情况和相关赃物赃款去向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南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达2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多次入户盗窃,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南飞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南飞当庭自愿认罪,且退出全部赃款及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指控本案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提出相关量刑建议正确,可予采纳。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南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二、被告人周南飞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胡卫东审判员许露阳人民陪审员汤瑞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宋伟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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