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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少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曾某某,女,1977年5月8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告余某某,男,196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以原、被告双方现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柏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