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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高家庄支行与王连宝、王印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219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高家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高家庄镇。负责人孙志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德洋,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连宝。被执行人王印柏。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高家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连宝、王印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19584.63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9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连宝给付执行款800元,并缴纳执行费196元,余款18784.63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5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连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2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