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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糖酒公司管理人与酉阳县丁市总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糖酒公司管理人,酉阳县丁市总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2042号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糖酒公司管理人,地址:重庆市酉阳县。负责人:彭辉。被告酉阳县丁市总店,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糖酒公司管理人诉被告酉阳县丁市总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被告经营不善,地址变更,无法取得联系,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糖酒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糖酒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预交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周 玲人民陪审员  冉俊平人民陪审员  徐茂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芮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