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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舒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1039号原告:舒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汪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