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振林与辛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林,辛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商初字第380号原告李振林。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铁路工人。被告辛业明,男,1964年出生,汉族,公安干警。原告李振林诉被告辛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世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业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承诺短时间内归还,几个月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一直未还,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12年12月28日,被告以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口头承诺短时间内归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均以暂无钱为由未还此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可足以认定,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理应偿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辛业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交纳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将丧失法律强制执行力。审判员 王世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