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奇、谷艳春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晓奇,谷艳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振林,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芳春,该单位职工。被告:张晓奇,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张永年(系张晓奇父亲),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谷艳春(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奇、古艳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杰人民陪审员 孙 艳人民陪审员 祝永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邢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