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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奇、谷艳春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晓奇,谷艳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振林,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芳春,该单位职工。被告:张晓奇,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张永年(系张晓奇父亲),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谷艳春(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奇、古艳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杰人民陪审员  孙 艳人民陪审员  祝永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邢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