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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721号原告唐某,男。被告成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一百三十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杨承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卫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