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721号原告唐某,男。被告成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一百三十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杨承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卫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