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李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鹏,李某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李某鹏。被告李某洁。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原告李某鹏与被告李某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鹏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鹏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易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