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民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苏某甲与苏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2414号原告苏某甲。被告苏某乙。原告苏某甲诉被告苏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甲、被告苏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甲诉称,原、被告读大学期间相识恋爱,1997年2月在东坡镇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1997年8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苏某丙。婚后初期尚好,2010年起被告购车后经常不回家,对原告缺乏关心,也不养家。后双方经常吵架,被告还打过原告。后多次协商离婚,原告因为儿子一直迁就。现夫妻关系已经破裂。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苏某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依法承担;3、共有财产桂香街住房一套、凯旋天域按揭住房一套、五皇库房一个平均分割;4、共同债务18万元共同承担。被告苏某乙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原告要满足三个条件:1、原告净身出户;2、被告无劳动能力,原告每月支付扶养费1938元;3、被告经济困难,原告承担除按揭款外全部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读大学期间相识恋爱,1997年2月在东坡镇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1997年8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苏某丙。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双方共同财产有桂香街住房一套、凯旋天域按揭住房一套、五皇库房一个,共同债务原告陈述有欠陈秀英5万元、欠王利3万元及被告治病借款10万元共计18万元,被告认可欠王利3万元和治病借款3万元左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身份信息、结婚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达十八年,还共同生育了儿子苏某丙,双方建立了正常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有所淡漠,但现尚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夫妻应该正确对待双方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互相信任、互让互谅,互敬互爱,珍惜夫妻感情和家庭温暖。为维护社会安定和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苏某甲与被告苏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苏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琳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