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罗**。被告钟**。原告罗**与被告钟**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蒋瑞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熊婧怡、人民陪审员杨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邱有根担任记录。原告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婚生小孩罗正钟瑞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钟**无答辩。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于当年办结婚酒,2008年4月22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罗正钟瑞。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偶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被告嫌弃原告挣钱不多,是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的主要原因。2012年1月13日,原、被告因感情不睦到浏阳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在双方亲友劝说下,双方于2012年10月23日复婚,并在浏阳市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2012年10月24日,被告未告知原告即离家出走,原告与之失去联系。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结婚时,被告未带去嫁妆,婚后双方亦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被告离家出走后,男孩罗正钟瑞一直由原告抚养。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2012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后双方无任何联系分居至今,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男孩罗正钟瑞自被告离家后一直随原告生活,故罗正钟瑞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要求抚养男孩罗正钟瑞且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罗**与钟**离婚;男孩罗正钟瑞由罗**抚养至独立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罗**、钟**各自经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60元,由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瑞兰代理审判员 熊婧怡人民陪审员 杨 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有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