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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春雷、丁海兵、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春雷,丁海兵,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76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隋芳,龙华信用社信贷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春雷,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丁海兵,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明,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春雷、丁海兵、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善林审 判 员  王显亮人民陪审员  刘中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