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岚与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飞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志铭,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岚,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建兴、高梦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陈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4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巧玲审 判 员 柯艳雪代理审判员 许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彭丽月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