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韩继林、刘碧琴与刘碧琴、魏善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林,刘碧琴,魏善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1807号原告:韩继林。被告:刘碧琴。被告:魏善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继林诉被告刘碧琴、魏善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继林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