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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韩继林、刘碧琴与刘碧琴、魏善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林,刘碧琴,魏善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1807号原告:韩继林。被告:刘碧琴。被告:魏善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继林诉被告刘碧琴、魏善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继林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