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伟洪与东海县佰念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洪,东海县佰念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75-3号原告:吴伟洪,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东海县佰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教师新村1-1-301,组织机构代码69676282-X。法定代表人:霍如轩。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徐乃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洪诉被告东海县佰念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洪于2015年6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东海县佰念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伟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吴伟洪申请撤回对被告东海县佰念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吴伟洪负担。审 判 长 吴 优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晓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