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韦会勇与彭骏华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会勇,彭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韦会勇,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彭骏华,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申请执行人韦会勇与被执行人彭骏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狮劳仲案(2014)35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彭骏华应偿付申请执行人1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彭骏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韦会勇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彭骏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骏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9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 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