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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秀英、王兰香与王虎生、王虎平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英,王兰香,王虎生,王虎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760号原告张秀英。原告王兰香。被告王虎生。被告王虎平。原告张秀英、王兰香与被告王虎生、王虎平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张秀英身体有病、王兰香以在外地工作繁忙、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英、王兰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