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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国霞与何士高、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霞,何士高,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王国霞。委托代理人王绍典,东海县安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士高。被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海县农村信用社),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华。委托代理人陈洁、滕岩,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原告王国霞与被告何士高、东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原告王国霞于2015年7月1日申请追加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农商行)为被告。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焦一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霞、被告何士高、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霞诉称,2015年3月13日,原告在东海县农村商业银行安峰支行(原农村信用社)取款45000元(其中4万元成捆、5000元散的),因粗心遗漏1800元在银行柜台的凹槽,后被下一个办理存折(卡)业务的被告何士高存入自己的卡上据为己有,银行的员工误以为是被告的,遂存入何士高的卡上。经报警处理被告拒不返还,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士高辩称,没有这回事。我们各自办理业务,互相没有关系。我当天卖电动车得款1800元,我到信用社去办卡,就存在卡上。原告也是半个月之后打我电话。派出所司机汪兆洪跟我联系说人家报警说取款45000漏掉1800元被我拾去了。我说没有这回事。被告东海县农商行辩称,原告诉请东海农商银行还款无据可依,与法不符,请求驳回原告对农商行的起诉。原告举证如下:1.2015年3月26日东海县公安局安峰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及原告报警笔录一份。2.原告2015年3月13日在安峰信用社取款4.5万元凭证。3.被告何士高2015年3月13日存款1800元的存款凭条。4、安峰信用社大厅录像光盘,证实被告办理银行卡时手中均无持有现金。证实原告取款经过,被告何士高进入安峰支行手里一直没有拿钱。只是交一张申请表给营业员办理银行卡。安峰信用社的营业员在收到被告申请表时从柜台的凹槽里取出的不仅有被告的申请表还有一叠现金,均为100元面额,计1800元。5、安峰信用社员工任伟的证言。证明其是当天先后办理原被告业务,何士高办理银行卡业务而非存钱,其从凹槽里拿出申请书和一叠钱,清点出1800元并告知何士高,何士高愣了一下并未说话,其便将该1800元存入何士高的银行卡。后找到大堂经理顾会云,何士高说能否将1800元取出来,得到肯定答复后离开。6、安峰信用社员工顾会云的谈话笔录,与任伟谈话相互印证。被告何士高质证认为没有此事。被告东海县农商行质证认为农商行无过错。被告何士高举证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去信用社办理银行卡,排在何士高之后,何士高手里拿着一把钱去办理存款业务。原告质证认为证言不实。被告农商行质证认为不了解情况。被告农商行未提供证据。综合全案证据,现场录像多角度显示被告何士高排在原告之后办理业务,均不能显示其手中持有现金,被告何士高辩称其将钱放在申请表下显然与监控不符,对其陈述与所举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原告王国霞到东海县农商行安峰信用社柜台提取现金45000元,因粗心遗漏1800元在柜台存取款凹槽处,排在其后的被告何士高办理银行卡业务,被告农商行职工任伟办理其银行卡业务时误以为是何士高的钱而提示何士高,未见其反对后便存入其银行卡中。原告次日取款交付他人发现少钱后回安峰信用社了解情况并向被告索款无着遂报警,经提取现场监控后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综观全案证据,能够印证原告将1800元遗失于安峰信用社取款凹槽处,被告何士高在被告东海农商行员工提示存款后不是明示该款不属于自己,而是将错就错将该款存入自己卡中,显系故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何士高应当予以归还。被告东海县农商行的员工已经在其操作中尽到注意义务,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士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王国霞1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士高负担(先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施主偿还。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