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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观熔、陈文斌等与吕广清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福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陈观熔。申请人陈文斌。监护人陈作河。委托代理人黄超华,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广清。申请人陈观熔、陈文斌要求宣告吕广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观熔、陈文斌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吕广清于2012年7月30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吕广清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吕广清,......,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之母。于2012年7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18日发出寻找吕广清的公告,并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刊登,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吕广清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吕广清离家出走,已长达三年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本院以公告方式寻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陈观熔、陈文斌作为吕广清之子女,申请宣告吕广清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吕广清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陈观熔、陈文斌的监护人陈作河为失踪人吕广清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李凌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李龙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