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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绍兴鑫福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鑫福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162号原告:绍兴鑫福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福英。委托代理人:柳勇虎,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旱雨。委托代理人:蔡炎炯,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鑫福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鑫福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70元,合计2,6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颖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