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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谭绍华与赵洪、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绍华,赵洪,张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81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谭绍华。被执行人赵洪。被执行人张拥军。谭绍华与赵洪、张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洪、张拥军经营的泸州龙马潭永欣综合服务部有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执行人赵洪、张拥军经营的泸州龙马潭永欣综合服务部的全部租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