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长安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孙晓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大东区长安街道办事处,孙晓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395号原告:沈阳市大东区长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长安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宏,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袁力宏,系辽宁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杰,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沈阳市大东区长安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孙晓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力宏,被告孙晓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31日签订一份房屋出租协议,将大东区莲花街平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一年,月租金300元。但被告仅缴纳了第一年的租金,从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未缴纳租金,且一直占有使用房屋,不予腾退,经原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讼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大东区莲花街平房;2、判令被告补交所欠房租共计13000元(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被告辩称:租赁房屋情况属实,但房屋漏,没有水、没电,除本案房屋无房居住,生活困难无力支付租金。希望原告能够考虑我的情况,再给我安置一处其他的房屋,有一个住处。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1日,案外人沈阳市大东区长安行街道办事莲花社区委员会与被告签订房屋出租协议一份,将大东区莲花街平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月租金300元。协议签订后,沈阳市大东区长安街道办事莲花社区委员会将房屋交给被告使用,被告交纳了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租金,从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未缴纳租金且一直占有本案诉争房屋。另查明,沈阳市大东区长安街道办事处与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签订大东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划转交接清单,本案诉争房屋划转移交至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上事实,有房屋出租协议、照片、资产划转交接清单、情况说明及庭审笔录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大东区长安街道办事处与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大东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划转交接清单,将本案诉争房屋划转移交至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系本案诉争房屋的管理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市大东区长安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