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40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国明与张建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明,张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40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国明,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张建龙,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赵国明与被告张建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国明各项损失合计216,70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二、被告张建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国明保险限额以外的损失6,2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4.57元,由被告张建龙负担。因义务人张建龙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赵国明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建龙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建龙未履行赔付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建龙的车辆、银行存款、房屋、股票等财产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建龙名下与他人共有的房屋一套,除此以外,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建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张建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23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海斌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