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刘后文与湖南省天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后文,湖南省天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1853号原告刘后文。委托代理人王海刚,长沙市正浩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省天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283号芙蓉公馆2501房。法定代表人侯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后文诉被告湖南省天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后文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天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后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后文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天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后文负担。审 判 长 刘大川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