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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志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0054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名下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