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志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0054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名下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