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菊芳与吴建晨、王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芳,吴建晨,王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565号原告张菊芳。被告吴建晨。被告王云杰。原告张菊芳与被告吴建晨、王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张菊芳的申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