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张聪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住所地在南通市城港路9号。负责人潘琦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林明,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姚伟,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张聪。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港商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张聪一次性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58380.73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因被执行人张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聪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张聪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87171.6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张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查询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张聪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聪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商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兴旺审判员 张俊秋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