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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康业钢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安广物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康业钢材有限公司,重庆安广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重庆康业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A区5幢一楼137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5809-1。法定代表人梁立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海滨,重庆云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庆,重庆云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安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17-9#。法定代表人段瀚。原告重庆康业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业钢材公司)与被告重庆安广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广物资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冉光耀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玉碧、人民陪审员夏德荣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寒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康业钢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海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广物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业钢材公司诉称,2014年2月,安广物资公司向康业钢材公司购买钢材一批,并向康业钢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89389.4元的转账支票一张支付应付货款。嗣后,康业钢材公司向银行请求兑付被拒,原由为安广物资公司账户存款不足。康业钢材公司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安广物资公司支付康业钢材公司89389.4元,以及以89389.4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安广物资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安广物资公司向康业钢材公司开具中国银行转账支票一张,该支票正面记载事项为“票号xxxxx,出票日期2014年2月14日,付款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收款人重庆康业钢材有限公司,票面金额89389.4元,用途货款”,出票人签章处加盖有“重庆安广物资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以及“段瀚”印章;背面被背书人一栏填印有“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委托收款”“重庆康业钢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梁立三”等内容。2014年2月17日,康业钢材公司要求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兑付上述转账支票,但该行以存款不足为由出具《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退票通知书》拒绝付款。2014年11月12日,康业钢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中国银行转账支票、退票通知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康业钢材公司与安广物资公司之间因票据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本案中,付款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将康业钢材公司请求兑付的支票退票,安广物资公司签发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向康业钢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支付康业钢材公司票据欠款89389.4元。自康业钢材公司起诉至今,安广物资公司都未向康业钢材公司付清该款,本院依法支持安广物资公司向康业钢材公司支付以89389.4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安广物资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八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安广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康业钢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欠款89389.4元,以及以89389.4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10元、保全费970元,公告费500元,共计3580元,由被告重庆安广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冉光耀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夏德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