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彦清与刘士德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清,刘士德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564号原告陈彦清。委托代理人高能,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士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彦清与被告刘士德保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彦清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彦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彦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