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行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宝雄与福建省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雄,福建省顺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行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陈宝雄,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刘奇斌。申请执行人陈宝雄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捷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民初字第6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宝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捷物流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140万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捷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若干存款账户,但不足扣划。经向恒丰银行福州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账户。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一部,申请人向本院书面表示暂不需要查封。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将福建省顺捷物流有限公司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捷物流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宝雄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6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毓审判员 林小琴审判员 李述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建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