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垦民立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伊宁市六维物资配售中心与于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立字第16号起诉人伊宁市六维物资配售中心,住所地伊宁市合作区重庆。负责人王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于山,男,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住伊宁市。2015年8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伊宁市六维物资配售中心的起诉状,其诉称: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于山从原告处购买钢材,价款为99000元。双方于当日签订偿还欠款协议书,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兵团系统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被告至今尚欠原告钢材款99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钢材款99000元、违约金29700元、利息19800元,合计148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本案原、被告协议选择本院作为管辖法院违反了上述规定,该约定条款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伊宁市六维物资配售中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昱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