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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慧与李士生、李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470号原告李慧。被告李士生。被告李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都旺新城竹芳园5-6、6-7号。法定代表人孙爱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与被告李士生、李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