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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福建省永星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26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王德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晓华,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职员,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吴文怀,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德润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徐秋华,总经理。被告福建省永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法定代表人林起虹,总经理。被告徐秋华,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董崇龙,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黄玉玲,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三明市德润车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星贸易有限公司、徐秋华、董崇龙、黄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上述五被告价值11281813.0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三明市德润车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星贸易有限公司、徐秋华、董崇龙、黄玉玲在银行的存款11281813.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伦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杨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