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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孟祥东与于德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东,于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孟祥东,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于德宝,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77,400.00元,诉讼费1736.00元,执行费1061.00元。该案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执行终结,执行费1061.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民二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学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