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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方满与徐恩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方满,徐恩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高方满。被告徐恩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方满为与被告徐恩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方满以自愿撤回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方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高方满负担。审 判 员  邢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涂瑞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