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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蔡雪梅与曾晟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雪梅,曾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371号申请执行人蔡雪梅,女,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樊家庙乡七里村新屋里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6********。被执行人曾晟,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路*号*座***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74********。关于蔡雪梅与曾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合计5570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73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曾晟名下有房产和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如处置得款,本案可一同参与分配。另外,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3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淑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