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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6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经纬与王流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经纬,孙秀兰,王流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经纬(兼孙秀兰之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巍,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欣,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秀兰,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流玉,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戴凤俊,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蓝(王流玉之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上诉人马经纬、孙秀兰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兼上诉人孙秀兰之委托代理人马经纬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欣,被上诉人王流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蓝、戴凤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19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阳春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代理审判员  杜传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邵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