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6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经纬与王流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经纬,孙秀兰,王流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经纬(兼孙秀兰之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巍,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欣,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秀兰,女,1958年8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流玉,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戴凤俊,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蓝(王流玉之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上诉人马经纬、孙秀兰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兼上诉人孙秀兰之委托代理人马经纬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欣,被上诉人王流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蓝、戴凤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19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阳春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代理审判员 杜传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邵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