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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韦雪妮诉侯超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438号原告韦某某,女,汉族,铜川市人,农民。被告侯某某,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韦某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韦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韦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民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