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丁勇与袁梦玲、四川满鑫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勇,袁梦玲,四川满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708号原告丁勇,男,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袁梦玲,女,自然情况不明。被告四川满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勇诉被告袁梦玲、四川满鑫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勇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向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元,由丁勇负担。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佩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