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3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孙国华与吕福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福洪,孙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3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福洪,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华,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铁西大街盛泽城市花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9211976********。委托代理人:黄大朋,沧州市和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吕福洪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因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64元,由上诉人吕福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郭景岭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琨 来源:百度搜索“”